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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 “四个统一” 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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